植树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之一,公民植树既是一种法定义务,又是一种道德义务。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实施办法》,规定植树义务劳动,限于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上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