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发放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形式代替。
2013年6—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全部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标准为每月116元,比去年每月提高10元,4个月共计464元。
据了解,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在暑期,还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特别是室外作业,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合理调整作息时间。一些高温工作岗位,应根据天气的变化情况,还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