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核能生产和利用的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不再利用的物质。原则上,放射性废物也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由于必要时均预先将液态和气态放射性污染物转化为固态形式,因此几乎全部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都是以固体废物的形式进行的。
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危害、性质与处理、处置方式方面的特殊性,各国均将其单独归类,不列入一般危险废物。
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事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2003年制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包括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安全监管措施,保证处理、贮存、处置活动全过程的安全;进一步明确处置设施的选址建造、安全条件和关闭后的安全监护等要求,确保处置设施的长久安全;进一步细化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包括排放、处理、贮存、处置、运输、应急等多个环节。其中,排放环节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比较完整的规定;运输、应急已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作了规定。为此,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对运输、应急这两部分内容在附则中作了衔接性规定,对排放未再重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如何处理放射性废物?
从广义上看,贮存、处置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处理,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专业术语中的“处理”特指贮存、处置前的改变废物的属性、形态或者体积的一些活动,包括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包装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运输、贮存、处置的要求。打个比方,处理就是对一些杂乱的东西进行整理以便于保管的过程,而贮存、处置就是保管整理好的东西。
另外,贮存与处置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存放放射性废物,区别在于贮存是一段时间内暂时的存放(时间长短不一),是一个中间环节,而处置是永久存放,是最终环节。贮存相当于处置的一个中转站,因为大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比较分散,废物也不多(如医院),从技术条件和经济合理性角度考虑,不可能要求每个单位都将废物直接送到处置单位去。为此,有必要建一些专门的贮存设施,将分散的废物集中起来,积累到一定数量或者满一定期限后,再按规定进行清洁解控或者送处置单位最终处置。
如何完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制度。根据法律的要求,《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许可条件、程序等方面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从单位主体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财务能力等方面明确了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条件。二是细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以及变更程序等事项。三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
放射性废物来源
放射性废物来源最受关注的有下列4种:
1、铀采矿与铀水法冶金厂:包括含铀矿水、采矿废石、尾矿、浸出后矿浆等。此类废物放射性低,但数量很大。
2、核电站:正常情况下仅向环境中排出很少数量的放射性污染物,其中反应堆排放的气态废物包括惰性气体、氚和碘。放射性废液的主要成分是由于个别燃料元件包壳破损和结构材料腐蚀后进入冷却剂以后,经过中子照射形成的活化产物。核电厂可能产生废树脂、污染的设备、防护用具等低放射性固体废物。在核电站燃料元件更新和电站最终退役时,则会产生高放射性的乏燃料元件。
3、核反应堆乏燃料元件与后处理厂:从核反应堆中卸下的已经部分裂变的燃料元件具有极高的放射性。乏燃料元件后处理厂是最受关注的放射性废物产生源。
4、科学研究与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主要是各类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和污染的防护用具。其相对数量较小,但因产生源大部分位于居民区,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
铅中毒的元凶——汽车尾气
汽车尾气除引发光化学烟雾外,其排放的铅尘对人体危害也较大,铅尘进入人体后,截断血红素生物合成,引起贫血症,影响脑部发育,所以,少年儿童铅中毒的现象更严重。
汽车尾气污染物的防治,可采用催化转化法,将汽车尾气中的有害物质直接转化为元害物质,以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另外,采用无铅汽车可以消除汽车尾气的铅污染。